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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6-12-28 09:51 czzc 

第一章 规划总则

规划目的

为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以港兴市、工业强市、服务富市”发展战略,贯彻“大岛建、小岛迁、陆岛连”的发展思路,实现“三大”定位、推进“四海”建设的总目标,根据舟山市的土地利用现状、未来发展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特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技术标准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三)指导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第43号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浙政发[2003]2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环杭州湾产业带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03〕48号);

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2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5〕2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通知》(浙政发〔2005〕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2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6〕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见》(浙政发〔2008〕4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的通知》(浙政发〔2009〕33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59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的意见》(舟政发(2007)43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海洋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49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27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52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垦造万亩耕地工程的实施意见》(舟政函(2009)2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9)69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新能源综合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09)85号)。

(四)相关规划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浙江省围垦规划(2005-2020)》;

《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

《舟山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

《舟山市市域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舟山本岛及周边岛屿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2005-2020)》;

《浙江省舟山群岛空间发展战略研究总报告》;

《舟山市总规与土地利用总规(大纲)衔接报告(2006-2020)》;

《舟山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

《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

《舟山市滩涂围垦总体规划(2006-2020)》;

《舟山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03-2020)》;

《舟山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舟山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舟山市海洋功能区划》;

《舟山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舟山市海洋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07-2021)》;

《舟山市定海城区分区规划》;

《舟山市临城城区分区规划》;

《舟山市普陀区分区规划》;

《岱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总体规划》;

其他部门相关规划。

规划任务

明确2006~2020年期间土地利用的战略与目标,优化全市土地利用布局,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将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区,提出各类主要用地规划,同时对全市土地利用进行功能分区,并以此为基础划分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提出相应管制规制,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舟山行政管辖范围内140232.97公顷土地,共包括定海、普陀2个区和岱山、嵊泗2个县。本规划适用于舟山市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利用活动,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舟山市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包括临城街道、昌国街道、解放街道、环南街道、城东街道、盐仓街道、双桥镇、沈家门街道、勾山街道、东港街道、朱家尖街道,面积共计36715.34公顷。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规划期限15年。

近期:2006~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附件: 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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